發布日期:2022-09-06 瀏覽量:?13997次
1. 目的:規范轉院轉診,保證患者安全及醫療服務的連續性,使患者得到最佳的診療服務。
2. 范圍:醫院員工、受訓學員、患者、來訪者。
3. 定義
3.1 轉院:限于本院技術和設備條件,醫師在疑難、危重等特殊患者的臨床診療工作過程中遇到困難,須轉到具有相應診療能力的醫院(上級醫院、??漆t院等)繼續治療;或經治療后患者病情穩定后或處于康復期,可轉到具有相應診療能力的醫院(??漆t院、當地醫院、社區醫院等)繼續治療;或外院患者由其他醫院轉入我院繼續治療。
3.2 轉診:患者在門診就診過程中,限于本院服務范圍或技術和設備條件,須轉到具有相應診療能力的醫院就診;或住院患者經治療病情穩定后或處于康復期,可出院后擇期到其他醫院繼續治療,視為轉診。
4. 權責
4.1 轉出、轉入醫師:評估患者,聯系轉運科室,確保患者安全轉運,做好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告知并做好患者病程記錄。
4.2 轉出科室護士:做好患者轉科/轉院準備,護送危重患者,與轉入科室做好交接工作。
4.3 轉入科室護士:做好接收轉入患者的準備,接收患者。
4.4 醫務科、總值班:審核轉運患者的必要性,協助科室聯系會診,轉院時協助科室聯系相關醫院。
4.5 科室:選用適當的轉運工具,確保患者安全轉運。
5. 內容
5.1 轉院
5.1.1 轉院流程
5.1.1.1 主管醫師:確認接收醫院能滿足轉運患者的醫療需求,有床位和適合的人員為即將轉入的患者提供相應的服務。
5.1.1.2 在醫師作出轉院、轉診的決定所需的化驗檢查結果出來之前,不得安排患者轉院、轉診。
5.1.1.3 科室:組織討論,科主任簽字同意。
5.1.1.4 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,征得同意,方可轉院。
5.1.1.5 轉院應征求患者及家屬意見,向其交待注意事項、為其安排好交通工具。
5.1.1.6 根據患者情況安排相應科室具有資質的醫生、護士負責轉運。
5.1.1.7 經治醫生負責寫好詳細病歷摘要,辦好有關手續。
5.1.1.8 患者轉院時,應將出院記錄交于患者或家屬,出院記錄中除常規內容外還應包括擬轉入醫院、轉出原因、與轉運有關的特殊情況。
5.1.2 特殊患者轉院
5.1.2.1 患者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病情惡化或死亡者,應留院診治,待病情穩定后,再行轉診。
5.1.2.2 生命支持治療的患者轉院時應安排具備相應支持設備的救護車轉運。
5.1.2.3 傳染病、多重耐藥菌感染患者,并通知相應科室做好接診準備。急性傳染病、麻風病、精神病不得轉外省治療。
5.1.2.4 若患者病情不適合轉院,但患者或家屬主動要求轉院者,按自動出院處理。
5.2 轉診
5.2.1 門診患者轉診
5.2.1.1 門診醫師對于超出我院服務能力范圍內的患者(如精神病等),對于病情穩定的患者,上報科主任、醫務科批準后聯系轉診醫院。
5.2.1.2 轉診醫院同意接收后,辦理轉診手續;病情不穩定者,給予必要處置,待患者病情穩定后方可轉診。
5.2.2 住院患者轉診:經過治療病情穩定后或處于康復期,主管醫師在綜合考慮患者健康狀況、治療情況、家庭情況及轉入醫院的醫療服務的基礎上,經科主任同意,辦理出院手續,擇期到其他醫院繼續治療。
5.2.3 轉診指導:主管醫師與護士根據患者或家屬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,以簡明易懂的方式,提供轉診指導。
5.2.4 雙向轉診: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實行雙向轉診服務(即我院與社區服務機構建立雙向轉診制度,并簽訂協議),讓一般常見病、多發病在社區服務機構治療,本院確診后的慢性病治療和手術后康復可轉至社區服務機構。
5.3 由外院轉入
5.3.1 符合下列標準的外院患者方可轉入我院:
5.3.1.1 符合我院服務范圍及科室收治標準。
5.3.1.2 我院的設備設施條件及診治能力能夠為患者提供服務。
5.3.1.3 轉出醫院與我院醫務科聯系,必要時經會診、共同評估后確認患者適合轉入我院。
5.3.2 轉入我院前,轉入科室應獲取轉入患者的基本信息(姓名、性別、年齡等)、轉院的原因、主管醫師姓名及聯系方式,提前安排床位及儀器設備等。
5.3.3 入院手續同門、急診患者入院程序。